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財力證明 不但留了尾巴 而且還拖得很長

菲律賓姊妹君其結婚來台多年,由於她的台籍配偶有了外遇,拋棄她和女兒,跑到菲律賓與外遇對象一同生活,而她必須獨力扶養女兒,慶幸的是,她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已經在那裏工作將近六年。
一年前她開始準備辦理歸化,但因無法取得丈夫的戶口名簿、身分證等證件,而一直延宕至今。好不容易去年底,丈夫因為在菲律賓日子過不下去,與外遇對象生了三個小孩,又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打電話請求幫助,以條件交換的方式才讓君其取得對方的證件,得以進行申請歸化國籍。
雖然丈夫那個部分問題解決了,君其又面臨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戶政事務所要求的文件與資料。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請她準備的資料包含許多,其中要有40萬的財力證明,以及工作證明。這兩項證明為難了君其,這麼多年來她獨力扶養女兒,辛勤工作,所賺的錢只夠租房子及生活開銷和女兒的學費,哪有能力提出存款40萬的證明。另外,工作證明的部分,她在金飾店擔任銷售員,請求老闆開工作證明,老闆拖了很久都不願意開給她,又不敢太過強硬,擔心工作不保。
後來,實在是無計可施,只好求助仲介,仲介人員開價2萬,財力證明的存款借貸要算利息,還要工作證明,所以價格還會更高。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君其只好答應了。
有一天,我正好經過她工作的金飾店前,與她聊了一會,得知她的狀況,便約好下周一陪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99年1月24日上午來到中壢戶政事務所,把申請資料交給承辦人員陳小姐,我詢問陳小姐有關財力證明不是取消了嗎?現在還需要財力證明?陳小姐回答:因為她是第一次辦理歸化,有些國家有規定要放棄國籍,菲律賓就必須放棄國籍。我再詢問:這是在哪一項法條的規定,陳小姐回答:國籍法第四條規定。我把預先列印的資料拿出來,告訴她:可是我這裡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看來是,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就可以了。在這同時我遞上列印好的"工作收入聲明書",她仔細地看了一番,開口說:好吧!那妳要填寫一些資料,還要去郵局買200元匯票。開始辦理當中又有許多要求,還是要她去拿工作證明,君其提供了前6個月的薪資單以及名片,後來又說她的上課時數證明的名字和現在的名字不同,必須要回去學校更改。君其表示她是在戶政事務所辦理的中文班課程結業,證明是戶政事務所開的。陳小姐去問了同事,才知道這是可以的,因為她上課時確實是用舊的名字。就這樣好不容易才完成送件程序。
第二天,君其來電說,戶政事務所人員打電話告訴她,還是必須要拿到雇主那裏開出來的工作證明。但由於雇主在過去五年多都沒有替君其投勞保,擔心一旦開出工作證明,勞保局會追究責任,並受到裁罰,所以,怎麼說都不肯開工作證明。
得知此一狀況,我打電話給承辦人員陳小姐,向她說明這個問題,請她理解君其的擔憂,陳小姐說:可以幫她送交內政部,但可能會遭退件。我再進一步說明:這個工作是她這幾年來,維繫母女倆生活的唯一收入,如果因為要辦理歸化,而失去了工作,與國籍法中所謂"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對照之下,不是很諷刺嗎?承辦人員才說她會打電話去問內政部,沒有工作證明是否可以辦理?大約半小時後君其打電話告訴我,陳小姐已經回覆工作證明不需要附了。
此一個案經驗讓我們看到,財力證明的尾巴不但還留著,而且拖得實在太長了!!!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李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