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人口販運防制法」 三讀通過 台灣第一部人口販運防制的專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於一月十二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間關心此議題的「反人口販運聯盟」對於這部法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通過,特別感謝提案立委的全力支持,同時對於行政部門在立法的過程中展現了與民間團體作協商與整合的努力,給予高度肯定。此部三讀通過的版本,對於被害人保護方面,較現行作法有更周全的保障;但唯一惋惜的是,司法院及法務部門以保守和不合時宜的觀點,不願在罰則的部分做出較進步的作法,與民間的期待有所落差,令人感到遺憾。 對目前通過三讀的專法內容,聯盟對其有所肯定,也覺得尚有未竟之處: 肯定之處 一、 人口販運定義完整 現行常見的人口販子的控制手段,與傳統的監控或詐欺的認知有所不同,常無法被認定為控制的手段。在定義中加入『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與實務上吻合,可更進一步將切合實際需求。 二、 政府機關之權責、分工清楚 目前在實務中,常見到各部會因分工不清,而導致被害人求助無門或延宕其求助的契機,期待此專法將各項工作清楚劃分權責後,能使此項問題獲得解決。 三、 建立完整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網絡 專法中最進步之處,是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即進行權益告知、隔離處理,且給予適當的協助;這樣的作法,有助於被害人的鑑別。同時如進一步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提供安置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得由專業人員陪同偵訊,於作證需求結束後進行返鄉作業。 四、 提供被害人專案許可停居留或永久居留 被害人協助司法偵查或審判後,基於人道與正義的考量,對於返鄉後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被害人,以專案審查方式,許可其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國際間對此視為重要人權指標,也希望能讓被害人在免於威脅的情況下,願意挺身揭發人口販子的罪行。 五、 對被害人的賠償及補償 人口販運案件遭查獲時,人口販子往往早已(或立即開始)脫產,甚或避居國外,導致被害人縱於訴訟中獲勝訴判決,最終卻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或補償,故在調查中沒收其犯罪所得,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才能使被害人因案所受損害可獲得適當的賠償及補償。 未竟之處 此次三讀通過的條文,在罰則的部份,礙於司法院及法務部門的保守觀點,無法以完整性的罰則臚列相關條文,僅能以補充性的條文補現行法的不足,可以想見未來適用上的困難,也可以預見尚有未能善盡補充之處。雖然官方的版本在過程中有大幅的修改,將『不當債務約束』、『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控制手段也列入處罰的範圍,但仍未能解決目前實務上所碰到的一部分困難。 一、 販運過程前階段行為無法單獨處罰 專法僅有「使被害人從事性剝削/勞力剝削」之最終剝削行為,才能處罰,僅從事「組織、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他人」等前階段行為者,可能僅能以共犯處罰,但必須以查獲末端剝削行為為前提。但人口販運之犯罪分為多個階段、分工縝密,要同時破獲最後剝削行為及前階段之幫助行為極為困難,實際上常導致前階段行為無法處罰,故應單獨處罰前階段行為。 二、 勞力剝削之處罰刑度偏低 目前查獲之人口販運行為中,勞力剝削被害人人數多於性剝削、器官摘取知 被害人,民間因而對於專法罰則中處罰勞力剝削之條文,寄予高度期待,希望藉由處罰此等行為,而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之發生。可惜專法中對於勞力剝削此種剝奪他人自由、尊嚴而謀取暴利之犯罪行為之評價過輕,與聯盟提出版本刑度有所落差(如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勞力剝削,專法規定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間版則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誠屬可惜。 雖然台灣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立法通過,但若執行不徹底落實,空有法案仍是枉然。故中央及地方政府是否落實法案精神,將是聯盟所關切並持續嚴格監督的重點。此法能在短短的兩個月內通過,其實也體現了台灣政府的決心與意志力,「反人口販運聯盟」期待政府能持續這樣的政治意志力,讓此法能盡速實施。更希望未來立法委員可以與民間團體來共同監督其實施成效;在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的同時,能對起訴及判刑的部分有更密切的觀察,以作為未來修法的根據,才能更有效的打擊人口販運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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